南北“稻香村”之争,两地法院为何判决不同?你挺谁?
近日“稻香村商标之争”引发了关注
北京稻香村 VS 苏州稻香村
这次你站谁?是谁山寨了谁?
一个月以来
北京、苏州两地法院
对南北稻香村的商标侵权诉讼
相继作出了一审判决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法院判决,“苏稻”停止在“粽子、月饼、糕点”等商品上使用包含“稻香村”的文字标识,并赔偿“北稻”3000万。
苏州工业园区法院
法院判决裁定,北京稻香村停止在糕点包装上使用“稻香村”字样,并赔偿苏州稻香村经济损失115万元。
两地的判决似乎是“对立”的
那为何两地法院的判决会不一致呢?
判决后又有何影响呢?
苏州稻香村和北京稻香村的诸次商标侵权纠纷案件的裁判结果虽大相径庭,但并不属于“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同案’至少要包含同样的原被告及权利基础,类似的案件事实以及诉讼请求。既然是同案,那么在一国法律制度约束之下,其判决结果不会有太大出入,也就是‘同判’。
如果仔细阅读两份判决可以发现
双方在两起案件中针对的商品不同
诉求也并不相同
因此两案并不是同一个法律关系
1、针对的商标权内容不同
北京知产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北稻针对的是苏稻未使用其注册商标,而用与北稻注册商标近似的图案进行宣传、销售的行为,苏州的案件则涉及北稻超范围使用注册商标的问题。
2、双方诉求不同
苏州工业园区法院负责媒体联络的赵淑雯主任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一审判决是要求苏稻停止使用“稻香村”文字标识并停止在粽子等商品上继续使用“稻香村”商标。苏州工业园区法院的一审判决则是要求“北稻”停止在糕点商品上继续使用“稻香村”商标。双方的诉求不一样,两起判决“似而不同”,并不是“同案不同判”。
因此,双方均存在对注册商标的不规范使用,虽然北稻和苏稻各胜一场,但两份判决实质上并不存在矛盾。
在南北稻之争中,涉及的焦点商标有四枚,这些商标中均包含着“稻香村”字样。
其中,除苏稻扇形手写体“稻香村”商标未获准注册外,其余商标均为注册商标,且都注册在第30类商标类别上。
《商标法》第28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那问题就来了
为何本案的这些商标能够被注册?
律师表示,虽然两公司的商标中均有稻香村字样,但视觉效果上存在差别。而南北稻的产品也都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仅“稻香村”三个字的重合,不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
更重要的是,苏稻和北稻早年注册的两枚商标虽然都属于第30类,但具体的使用范围并不相同。而北稻最新注册的“北京稻香村”经诉讼被认定与在先商标有明显区别,因此被获准注册。
▲南北稻香村均持有“稻香村”字样的注册商标
目前,北稻诉苏稻商标侵权一案已进入二审程序,而苏稻诉北稻一案刚刚完成判决书送达,双方均有15天的上诉期,而北稻已公开表示将上诉。因此两案目前判决均未生效。
如果两地法院作出的判决最终均生效,则北稻、苏稻均应依法执行生效判决。也就是说,
苏稻在实际经营中,应当突出使用其取得的“稻香村DXC及图”商标,而不能再使用扇形手写体“稻香村”商标。
北稻则需在糕点类商品的包装上明确标明“北京稻香村”,使用其已注册的糕点类商标。
“毕竟,北稻持有的手写体‘稻香村’商标使用范围并不明确包括糕点。”律师表示,如果北稻、苏稻都能规范使用其各自获准注册的商标,则两地法院看似矛盾的判决,实际都能够顺利得到执行。
十余年南北稻商标之争
一张图看懂
看·法
抛开法律问题不谈,“两稻”长期的商标混淆让消费者难以分辨,若长期对抗不仅影响两家企业的正常经营,还将影响消费者对整个“稻香村”品牌的认知。
两家都是“老字号”,应该走差异化路线适应未来市场的发展,在现有品类基础上增加新的自有产品,并在产品包装、市场宣传中走出自己的特色,不断发展壮大,焕发稻香村老字号的生命和活力,不应刻意陷入侵权之争而不可自拔。
你买过稻香村吗?
是北京的还是苏州的?
你对此事又有何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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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素材来源:北京政法、央视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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